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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12-18 11:13:3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高职学籍管理,维护我校高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高职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高等职业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校的高职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高职(含中职升本、普通高职、2+3高职)学生在校阶段的学籍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等方面的规范。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特殊疾病需经专科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不合格或超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参军入伍的,按国家规定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生转专业后原则上跟随下一年级学习。

办理程序:锚点锚点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和班级。

第十条  校企合作班级学生不允许转入同专业其他班级。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遵循《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转学审批的程序及要求》,按照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在广西区内高校之间转学,或从区内高校转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外省”)高校
   (一)学生向两校提出转学申请,按学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给学校审核。
   (二)如果两校同意,则按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确认表》(简称《申请表》)。该表可从广西教育厅公众信息网下载(www.gxedu.gov.cn)。
   (三)由转出学校将申请转学的有关材料报广西教育厅。
   (四)广西教育厅审核后,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同意转学,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分别寄送有关单位。对申请从广西区内高校转至外省高校的,广西教育厅将全部《申请表》寄送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其签署意见后分别寄送有关单位。
    2.如不同意转学,向转出学校说明原因。
   (五)经审定同意转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办完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寄送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不能由学生本人自带学籍档案)。
    二、从外省高校转入广西高校
   (一)学生向两校提出申请,按学校要求提供有关审核材料。
   (二)征得两校同意后,报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三)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再由广西教育厅审定。
   (四)广西教育厅审定后,将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转学申请暨确表原件,广西区内高校之间转学的报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报一式五份。

(二)有该生姓名及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原始录简表复印件、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和表现鉴定书原件各一份;

(三)其它说明转学理由的材料原件各1份。其中,因病转学的,应当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要有在省(区)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区)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前办理;广西教育厅每年集中受理2次,第一次为1月1日至2月20日;第二次为7月1日至8月20日。

如学生因突发性事件等特殊原因,须在此规定时间之外,申请在广西高校之间转学或从广西高校转至外省高校,学校须另附报告,充分说明理由。

对申请从外省高校转入广西高校的,如外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学的时间不一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转学材料,广西教育厅原则上不受理。广西教育厅受理转学后,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学习时间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学习时间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或经济生活严重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的。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如确有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但休学、留级累计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开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退伍证为准),逾期未申请恢复学籍的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一月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合格,由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的,则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办理程序: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的,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交高职处,高职处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节  留级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累计有七门(含七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个人特殊原因需申请留级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的最长年限不能超过其学制的两年(含休学)。

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执行。

办理程序:高职处每学年审核一次,对不及格课程门数已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由高职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科备案,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久久国产午夜精品理论片34页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办理程序: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高职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办理完正常的离校手续后,根据实际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必须学满一学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请销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需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假的,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二节由班长批准;半天至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年级主任提出意见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两周以上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提出意见,学工处会签后报高职处批准;一个月以上者由高职处转呈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持假单及时销假。需续假者,须再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详见《广西中医药大学奖学金和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在各种知识竞赛中为学校取得荣誉的学生,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奖金等级详见《广西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详见《广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表现优秀的,学校予以按期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时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离校后三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补考不及格课程,成绩及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节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定从2014级学生起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高等职业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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